擅自使用肖像惹纠纷 法官耐心调解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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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申长明 通讯员王伟祯 刁振宇)8月20日,记者从卫辉市人民法院了解到,卫辉市人民法院孙杏村法庭圆满解决了一起肖像权的纠纷,被告某网店经营者田某与原告李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了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原告李某在做美容时,美容院为其拍了照片并上传网络,被告某平台网店经营者田某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肖像,用其做去脏脸、清洁毛孔等产品宣传,实现其商业利益。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精神、身体及经济上造成损害。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其经营的网店上发表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肖像权使用费、精神抚慰金等。

法庭调解

  卫辉市人民法院孙杏村法庭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袁培海首先细致地梳理案情,随后在面对因肖像被擅自用于商业宣传而十分愤慨的原告时,他耐心倾听原告的诉求。

  在袁培海的主持下,调解工作迅速而有序地展开。针对被告因欠缺相关法律知识,对自己的行为涉及侵权感到不理解的情况,袁培海运用丰富的审判经验和耐心细致的沟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解彼此立场。书记员石金娥则以其严谨的工作态度,确保调解过程的每一个细节都被准确记录,为双方搭建起沟通的桥梁。

  最终,经过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就肖像权的纠纷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履行了2600元赔偿金,并郑重承诺立即从网店撤下侵权照片,在网店上就此事刊登道歉信息。随后双方当事人均向法官表示感谢。

法官说法

  调解该案的法官表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本案中,被告网店经营者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对产品进行宣传获取利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肖像权直接关系公民的人格尊严及社会评价,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通过此案的处理,也希望其他商家能够引以为戒,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经营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