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依法规范生产销售使用电动自行车的通告》
市民可拨打12345、12315举报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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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崔敬)7月18日,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质量监管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消除消防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发布《依法规范生产销售使用电动自行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要求:
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或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致性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销售经营单位禁止销售加装了座位、车篷、遮阳伞、音响等影响通行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擅自调换生产企业配备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或为电动自行车篡改、改装提供服务。
销售者要建立完善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100%索取留存进货票据,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CCC认证标识,查验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CCC认证证书与车辆铭牌信息的一致性。查验进货的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和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致性要求。
不得销售未获得CCC认证,或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CCC认证证书与车辆铭牌信息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伪造或者冒用CCC认证标志。销售者不得夸大电池续航里程,不得模糊混淆电动自行车与摩托车概念,或应消费者要求随意改、拼装电动自行车。在销售车辆时,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本门店不销售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不对任何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加装,车主购车后不能对车辆进行非法改装。
对于阻碍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消防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民可拨打12345、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