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印发《通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购房人提供非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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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陈卓)6月15日,记者了解到,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市住建局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均应纳入项目所在地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对未纳入或完全纳入商品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采取定期巡查、随机抽查等模式,通过调取网签、调查企业资金等方式对未纳入资金监管的企业和项目进行全面风险排查并建立监管巡查台账,确保未纳入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顺利建设。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预售项目,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政府监管账户,建立工作机制,制订一楼一策方案,实施封闭管理,保障账户资金安全和项目正常建设及交付。

  《通知》要求,住建部门应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文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核定办法、监管方式、拨付流程以及违约责任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监管账户作为预售商品房房价款收款账户提供给购房人,不得向购房人提供非监管账户作为房价款收款账户等;重点监管资金按工程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分为7个用款节点等。

  《通知》强调,应加强监管核查,对出现重点监管资金支出额与工程形象进度不匹配、资金异常拨付等情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管部门将进行专项核查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