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建房屋发生相邻权纠纷

法官:以和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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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申长明通讯员王伟祯李佳伟)9月5日,记者从卫辉市人民法院了解到,当地两名村民因为翻建房屋发生相邻权纠纷,卫辉市人民法院安都法庭法官深入村民家中调解,促使发生相邻权纠纷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握手言和,促进了邻里关系的和谐。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系同村前后邻居。被告在翻建房屋时,将其厕所紧邻原告房屋后墙西北角位置建造,不仅没给原告房屋预留滴水,而且给原告生活带来许多不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引发邻里矛盾。村委会、乡司法所、乡派出所均多次出面调解,事情都没有得到解决,原告徐某遂诉至法院。

上门调解

  卫辉市人民法院安都法庭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积极了解案情,8月27日上午,主动上门调解。通过现场勘验,主审法官组织双方展开了调解,首先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施工建房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接着,主审法官又运用“六尺巷”的故事,阐明邻里之间应该相互帮助和协作。经过调解人员耐心开导,析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思想慢慢发生了转变。在3个多小时的沟通中,主审法官劝导双方当事人要尊重事实、以和为贵、睦邻友好,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当天下午1时40分,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拆除厕所外墙,远离原告后墙25cm,原告徐某撤回起诉,这场纠纷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到第二百九十六条对相邻权作出了规定。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维护和谐的邻里关系,对建设文明乡风和美好乡村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