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布电动自行车领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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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崔敬)当前,我市正在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成功查办多起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8月29日,记者了解到,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领域典型案例,以警示相关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助力电动自行车走好“安全路”。

  案例一:

  今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到获嘉县史庄镇某修理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实际安装的铅酸电池与合格证标注内容不符。

  因当事人销售列入目录内产品未经认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300元,没收违法所得7120元。

  案例二:

4月8日,执法人员到延津县东屯镇某电动自行车经营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爱玛”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加装了脚蹬和靠背,与该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不符。

  因当事人销售列入目录内产品未经认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案例三:

5月22日,执法人员到卫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3辆型号为TDT6104Z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实际安装的铅酸电池与合格证标注内容不符。

  因当事人销售列入目录内产品未经认证的行为,7月15日,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992元,没收违法所得3998元。

  案例四:

5月22日,执法人员到卫辉市汲水镇仿古街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1辆产品型号为TDT2235Z的“立马”牌电动自行车,实际安装的铅酸电池与合格证标注内容不符。

  因当事人销售列入目录内产品未经认证的行为,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318元,没收违法所得3692元。

  案例五:

6月12日,执法人员到原阳县某电动自行车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行销售的“鑫彭”牌电动三轮车提供不出3C认证证书。经查,涉案电动三轮车系当事人从乡下推销人员手里购进的,共购进4辆,销售出1辆,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50元。

  因当事人销售列入目录内产品未经认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7月29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320元,没收违法所得50元。

  案例六:

6月3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案件转办单,河南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电池组装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了该批次蓄电池的放电检测结果不合格。当事人于4月10日生产并销售了该批次涉案电池,货值金额12792元,违法所得12792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国家标准,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2792元,没收违法所得12792元。

  案例七:

5月20日,执法人员在辉县市某电动自行车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1辆“新大洲派乐”牌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为450mm,1辆“新大洲派乐”牌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为550mm,不符合相关规定。经查,当事人为满足客户需求,将购进的两种型号的电动自行车的鞍座自行更换后进行销售。

  当事人销售鞍座长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两辆电动自行车,罚款23998元,没收违法所得820元。

  案例八:

3月13日,执法人员到延津县某车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销售的两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实际安装电池型号与合格证上标注电池型号不符;3辆“宗申”牌电动自行车实际安装电池型号与合格证上标注电池型号不符。当事人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

  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9000元。

  案例九:

3月13日,执法人员到延津县魏邱乡某电动自行车销售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销售的5辆“艾玛”牌电动自行车配置的电池与合格证标注的电池型号不符,当事人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

  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9000元。

  案例十:

3月7日,执法人员到延津县某电动车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五星黑马”牌电动自行车配置的电池与合格证标注的电池型号不符。

  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擅自销售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