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一村民滥用执行异议权被开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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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刘志松 通讯员桑鹏)8月14日,记者从获嘉县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针对一起借款合同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周某滥用执行异议权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对周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这是该院发出的首张滥用执行异议权“罚单”。

  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郑某、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获嘉县法院依法判决郑某、徐某归还郭某借款本金221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郑某、徐某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郭某向获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获嘉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某名下的门面房。

  2023年11月14日,案外人周某以其系被查封房屋的所有权人,被执行人郑某并非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由,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

  周某认为,其与获嘉县某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5日签订售房合同,约定该村民委员会将案涉房产出售给自己,由自己使用。案涉楼盘系镇区开发,因政策问题无法办理产权证手续,案涉房屋没有任何产权证书,更不在郑某名下登记,异议人系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排除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周某提交了相关法律文书以及购房合同、收款收据复印件等证据。

  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产未办理登记,周某与获嘉县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售房合同,落款处加盖的印章为“获嘉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落款日期为“2014年11月25日”。

  经调查,获嘉县某乡于2015年12月31日变更为获嘉县某镇,故对周某提供的售房合同不予采纳,周某仅提供收款收据不能证明其系案涉房屋的权利人。2023年11月24日,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依法驳回了周某的执行异议申请。

  周某不服裁定,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周某提交了《购房合同》、房屋买卖收据、证人证言等证据。

  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提供的购房合同、收款收据、房屋抵债的事实存疑,且其陈述与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亦未提供能够有效支撑其诉请的其他相关联证据,不能证实其对案涉房产享有实体权利,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周某未上诉,判决书已经生效。

  针对案外人周某滥用执行异议权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获嘉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对案外人周某罚款1万元的决定。决定作出后,周某于2024年7月1日主动缴纳了罚款。

  执行异议权滥用,是指执行过程中,行为人缺乏合理根据,违法不当行使法律赋予的异议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以达到其非法目的或者追求不正当结果的行为。滥用异议权是相对于正当行使异议权而言的,其违反了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规避正当保障性救济原则。

  本案中,在依法处置案涉房产过程中,案外人周某以其系查封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由,请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措施,并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经法院执行异议之诉审查认定,其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存疑,且关联性不足,诉请理由不足,其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挑战司法权威,遂依法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