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到打工的餐厅干私活受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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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志松通讯员桑鹏

  受雇于某劳务公司到一家公司餐厅打工的刘某,明明已经过了下班时间,却返回公司餐厅干私活给自己家蒸包子,因操作和面机不当出了事故,把公司告上了法庭。5月20日,记者从获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获嘉县一家劳务公司承包了某化工公司的内部餐厅,只负责劳务,不负责食材的采购。2022年4月19日,刘某到案涉餐厅工作,其在餐厅的主要工作是负责蒸馍。刘某与该劳务公司的工作人员陶某口头约定工资为每天100元,工作时间为6时到12时,16时到18时10分。

  2022年4月29日18时10分,餐厅的工作人员正常下班。刘某下班后又于当日18时28分返回餐厅,将其从家自带的韭菜、豆腐,加上之前用餐厅电饼铛煎好的鸡蛋和事先预留的面团,准备为自家蒸包子。在和面机和面期间,刘某因面团不下而去拨弄面团,其右手被和面机挤伤。

  见状,刘某关停和面机,大声呼救。餐厅带班张某很快赶到,关闭总开关,并通知公司职工前来破拆和面机。后由陶某等人将刘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刘某系右手挤压离断毁损。住院期间,刘某花去医疗费用4.7万余元,陶某支付了3万元医疗费。

  2023年11月13日,刘某将陶某及该劳务公司起诉至获嘉县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4.6万余元。

  获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某在该劳务公司承包的餐厅负责蒸馍,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但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事发当日下班后,刘某从家自带韭菜、豆腐返回公司,准备用餐厅的鸡蛋、面粉等食材,以及餐厅的设备和面机等便利条件,干私活蒸包子,此举有违社会公序良俗。

  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使用和面机和面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因素,应当具有一定的判断力和识别力,对常规性的安全操作规范也应当具有基本的认知。然而,其用手去拨弄面团,对自身安全疏于注意,最终,导致其右手被和面机挤压受伤。其本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该劳务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为刘某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应当严格工作纪律等管理制度,在刘某下班后又返回餐厅干私活时,未能及时发现,迅速制止,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在下班时间干私活受伤,并不是在向该劳务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根据本案案件事实及各方过错程度,结合陶某已支付3万元医疗费的事实,法院酌定由刘某自行承担其剩余全部损失。

  陶某系该劳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虽代劳务公司向刘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该行为不足以证明陶某与刘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刘某要求陶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