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合规提示

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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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崔敬)5月23日,记者了解到,暑期临近,为加强教育、培训广告监管,规范教育、培训广告发布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合规提示,要求各市场主体制作发布教育、培训广告活动中要自觉遵守,来有效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提示要求,教育、培训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不刊登、不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广告。教育、培训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广告中不得含有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教育、培训广告宣传应当理性客观,不得传递不正确的价值观,烘托、渲染紧张氛围,故意造成学生或者家长的焦虑情绪。不得制作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广告。

  教育、培训广告使用“升学率”“通过率”等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教育、培训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的课程、图书礼包等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不得制作发布含有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推销校外培训业务的广告。

  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校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慎用广告代言人,坚决抵制违法失德人员。广告主在选用代言人时,要做好背景调查和风险防控,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广告代言人标准。

  不得制作发布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涉嫌违法广告线索,可通过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