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就惩治网暴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等五种情形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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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近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坚持严惩立场,依法能动履职,为“网暴”受害人提供充分法律救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安全感,维护正常网络秩序。

情节严重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如今,最常见的一类网络暴力,就是网络谣言,仿佛网络空间成了法外之地,轻则损害他人名誉,严重的甚至造成他人“社会性死亡”,以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要依法惩治网络诽谤行为: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此外,针对网络骂战,擅自搜索、披露他人信息等恶劣行为,《征求意见稿》也纳入了定罪范畴: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同时,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将网络暴力延伸至线下,对被网暴者及其亲友实施拦截辱骂、滋事恐吓、毁坏财物等滋扰行为,也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实施网络诽谤、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重点打击恶意发起组织者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除了打击组织者,对于常见的“蹭热度”行为,《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依法惩治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

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

  网络暴力维权的难点之一在于搜集证据,实际案例中,被害人往往因为证据不足不能实现维权目的。对此,《征求意见稿》要求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征求意见稿》规定,应依法适用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程序: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犯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被害人同时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原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提起自诉,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院可提起公益诉讼。《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应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提出意见,截止日期为今年6月25日。

五种情形将从重处罚

  同时规定,5种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情形,应当从重处罚。这5种情形分别是:

  1.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2.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

  3.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

  4.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

  5.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据《北京晚报》